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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集中会审程序。对适用条件界定不明且属重大及特殊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由受理单位先送交协调小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建议是否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具体享受专项资金的方式、额度和期限等,并将该项目列入待会审项目计划,提交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审核协调小组会审会议。会议采取集体讨论、集中联审的方式,通过充分讨论,做出审核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会签《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审表》。形成的审核结果及相关会议材料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
  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最终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备案)
  区财政局根据认定结果备案,向企业出具《受理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未获认定的企业和项目,由受理单位负责答复申请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
  (一)区合作交流办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进行追踪问效。
  (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三)区审计局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监察委要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供监察报告,报送区政府及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如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发展资金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位优先原则)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不重叠扶持原则)
  凡遇多项扶持政策,原则上不重叠,从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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