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专项资金应严格审核,不得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直接兑现扶持,也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等各类单位转拨扶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领导机构)
成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合作交流办、区税务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
第九条 (具体职责)
该小组负责研究统筹专项资金的年度投入计划;不定期讨论重大专项资金安排;协调推进专项资金的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普陀区投资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管理规范,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综合贡献率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填报《普陀区政府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具体要求,提供与申请享受的政策条款相符合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材料应真实说明企业的产业分类、技术领域、重点支持项目、企业发展目标等方面的内容,有主管单位的企业要签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
新引进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区招商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受理;存量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区财政局受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合作交流办等相关单位组成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审核协调小组,负责对拟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根据申报企业、项目的规模和涉及资金的数额大小等情况,审核分为流转会签和集中会审两种方式:
(一)流转会签程序。对适用条件明晰且申请扶持比例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审核协调工作组约定范围内的企业或项目经受理单位核实,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建议是否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具体享受专项资金的方式、额度和期限,经审核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轮流审核,并会签《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审表》,结果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