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强化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要加强监管,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鼓励类产业、上海市支持类产业、普陀区优先发展类产业和对区域经济综合贡献率高的企业,重点扶持科技成果转让、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投入的项目,杜绝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
  第六条 (适用对象)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海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普陀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企业和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选择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产品与技术,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产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与示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第七条 (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贴息贴费、补贴投入、减免租金等方式:
  (一)贴息贴费。政府对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等经营性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对经认定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贴息贴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以及已发生的银行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材料,按规定审核后,将贴息贴费资金拨付贷款单位。贴息贴费金额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费;贴息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贴费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补贴投入。政府对企业用于建造厂房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及更新技术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对经认定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补贴投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拨付。
  (三)减免租金。政府对企业租借厂房、办公用房的租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减免。对经认定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减免租金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与有关机构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材料,按规定审核后,对其租金进行一定减免。
  (四)市政府允许的对企业其他项目补贴和经市政府认可的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补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