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府〔2009〕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精神,为规范本区财政扶持政策,加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精神,结合本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政策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参照上年度扶持总额的基础上考虑增量,安排年度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产业导向、结构优化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符合产业导向及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及项目给予扶持,集中 支持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的企业及项目。
(二)公开透明、平等待遇的原则。要注重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公开性和平等性,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管等各环节必须公开透明,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平等享受。
(三)规范流程、高效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统一由本级财政负责兑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