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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关于评选普陀区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关于评选普陀区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普府〔2010〕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关于评选普陀区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评选普陀区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工作意见

  三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广大干部和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全面建设和谐新普陀的伟大进程中,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创新拼搏,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各行各业涌现了一大批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全区人民更好地为和谐新普陀建设作贡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2号)要求,拟于2010年2月至5月,在全区开展“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和普陀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荣誉称号设置和评选范围
  根据沪模办[2010]1号文的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综合性荣誉称号分为三级:(1)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上海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上海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2)普陀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3)基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
  评选的范围是:本区商贸物流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传媒业,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中介服务、综合技术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等各行各业;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区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区从业的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和建设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厂、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相应行政建制的集体和团队。
  二、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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