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改制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五)产权转让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须到经区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可以委托产权中介机构实施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在产权转让中,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不得在资产评估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价款中优先支付。
(六)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
出资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由区国资委统一收缴。
(七)管理层收购
区属国有企业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执行。
五、企业改制相关工作职责
(一)区国资委职责
负责出资监管企业改制申请的初步审核;负责出资监管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负责清产核资的审核;负责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负责职工经济补偿鉴证报告的审核;负责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收缴;负责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出资监管的非区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其他应由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项。
(二)监管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