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批。区管、区属骨干企业的改制方案分别由区国资委、监管方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中委托监管企业的改制方案交区国资委备案。其他区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监管方审批,并报区国资委备案,其中改制方案涉及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由监管方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或由区政府授权监管方审批。
(九)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
改制方案批复后,区国资委、监管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工商变更登记、办理房屋土地等权属登记和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十)改制工作档案管理
改制方案的审批、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财务及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等工作中涉及的重要资料,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改制方案的具体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
2、改制基本思路。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改制形式及企业改制后发展取向等。
3、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人员结构;职工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4、资产处置方案。对企业土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
5、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6、股权变动方案。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国有资本增减比例和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8、改制中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选聘。
9、改制方案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改制方案的附件
1、企业发展规划。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
2、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改制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