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审核。区国资委或监管方对企业上报的改制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是否符合本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审核改制预案的可行性、规范性,操作程序的科学性等。
2、批准改制申请。区管、区属骨干企业的改制申请经初审后报区政府下达批准文件,并交区国资委备案;其他区属企业的改制申请由监管方下达批准文件,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完成后,区国资委或监管方应在资产占有单位范围内将资产评估结果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
审计还应包括对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改制方案的制订
改制申请经批准后,以通过审批的改制预案为根据,组织制订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同时制订详细的职工安置方案,涉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同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形成相关报告。出资监管企业改制方案由区国资委制订,委托监管企业改制方案由监管方制订,改制方案也可由区国资委、监管方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五)改制方案的预审
1、区管、区属骨干企业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分别由区国资委、监管方报区经济体制改革联席会议预审,其他区属企业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由监管方预审。对国有资产存量比较大的改制企业,由区国资委、监管方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2、职工安置方案预审前应先报区劳动保障部门、上级党组织、所属的上级工会和区总工会审核。涉及其他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六)改制方案的公示
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在企业范围内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经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应及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总工会备案。
(八)改制方案的申报和审批
1、申报。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相关附件齐全后,正式上报方案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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