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普陀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普府〔2010〕6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属企业:
《关于规范普陀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普陀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普陀区国资国企改革,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序、规范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本区所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包括区管、区属骨干企业和其他区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分别实施出资监管和委托监管。
本规定所称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改制申请文件的提交
区属企业在企业内部形成改制决议后上报改制申请文件,其中出资监管企业的改制申请向区国资委提出,委托监管企业的改制申请向受委托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方”)提出。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主要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基本思路、职工安置框架性意见、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初步意见、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选聘方式、改制的操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改制社会稳定风险初步分析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二)改制申请的初步审核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