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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和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区医调委对预估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或重大、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应当经区医调办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咨询专家对医患纠纷相关资料讨论后出具咨询意见书(含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及程度、赔偿大致范围等),咨询意见书可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区医调委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要积极推动调查、调解与保险公司定性、定责、定损同步化。并借助保险公司的专业背景,为调解纠纷、确定赔偿数额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标准,以有效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三)建立医患纠纷化解的联调联动机制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调联动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化解医患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依托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加强诉调对接,协助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和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区卫生局加强对医调委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医患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工作。医调委对通过人民调解方式无法解决的纠纷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处、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案件调处的需要,组织动员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参与医患纠纷的化解工作。对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调解场所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置。各医疗机构要协助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案件的调处化解工作。
  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逐步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制度,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五、经费保障
  区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区医调办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区医调委的补助经费,包括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开办经费、工作经费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费等,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根据医患纠纷难易程度,分别按每件500元、800元、1000元给予补贴),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专家咨询费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区医调办、区医调委、调解员的保障经费列入区司法局的财政预算,由区司法局负责使用管理,每年由区司法局制定预算报区财政审批。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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