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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医调委按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公示。
  区医调委主要负责:对涉及本区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向区司法局、区卫生局报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患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提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咨询服务。
  三、调解程序
  (一)受案范围
  区医调委受理医患纠纷的范围:
  1、患方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
  2、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
  (二)调解时限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区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主要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根据区医调委的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并及时向区医调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区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原则上应当自受理医患纠纷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三)调解实施
  1、区医调委按照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在调解医患纠纷时,首先应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指定2名以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担调查核实、纠纷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督促协议履行和回访当事人等相关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区医调委开展调解工作。
  2、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中赔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对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避免矛盾激化,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区医调委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机制
  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设,一是区级层面设立区医调委,负责调处医患纠纷,并指导街镇调委会和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二是街镇层面,依托街镇调委会和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平台,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和医患纠纷咨询点,调处辖区内简单的医患纠纷案件;三是在各医疗机构设立医患纠纷联络员,由各医疗机构选择熟悉卫生业务和管理,有一定医患纠纷调处经验的同志担任,加强与区医调委、各街镇调委会的联系沟通,配合做好医患纠纷的前期调查和调解工作,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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