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卫生局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加强对典型医疗纠纷及其特点的分析,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支持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医患纠纷,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处进行指导;加强同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3、区公安分局
加强对医院及周边的治安管理,指导、支持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工作,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对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调解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
4、区财政局
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
街道、镇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医患纠纷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医患纠纷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化解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二)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建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简称“区医调办”),设在区司法局,对外称上海市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区医调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办法、计划,组织实施本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3、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
4、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5、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的有关工作;
6、加强与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的联系,研究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7、总结、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经验和先进典型,做好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8、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9、完成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10、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区医调委”)为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实行属地化原则,对本区内各医疗机构(含市级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均纳入医调委的调解范围。
区医调委下设工作室,作为区医调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调处医调委受理的医患纠纷。根据本区医患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区医调委配备8至10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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