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普府〔2011〕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8月2日区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机构
(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
建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领导、协调、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有关的重大事宜;听取成员单位的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事项。建立区协调小组会议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建立协调小组联络员制度,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区各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区协调办牵头,主要负责通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对医患纠纷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医患纠纷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区医调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职责分工:
1、区司法局
牵头制定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协调区相关部门,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会同区卫生局等部门对区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