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经有关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发。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章 公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区长、副区长出席由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举行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举行的重大活动和市有关部门及其他区县与我区联合举办的重要活动等,按区委有关要求执行。邀请区长、副区长参加的会议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
第四十四条 区长、副区长不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应酬活动,一般不出席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举行的专业性会议;下基层调研和参加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一般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内容精炼、注重效果。
第四十五条 区长、副区长参加涉外的会议、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外事规定进行,因公出国(境)考察访问应有实质性内容和明确目的,回国(境)后应及时提交出访报告。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决定,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普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敢于负责和勇于担当的意识,直面困难和挑战,加强团结协作,合力破解发展难题。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区政府党组学习和双月学习制度,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掌握新办法,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健全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要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严格用餐标准;除重大活动外,一般不报道、不录像、不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