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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公文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和报告,应由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请,不得多头请示;不得以专报等代替请示;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相关单位报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批转、印发、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区总体规划、重大战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新的政策性措施、需要各级政府机关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相关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法律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需要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由区长审签。
  第四十条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中需要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以及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或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区长的,由相关副区长核签后报区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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