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专家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会议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有关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通过需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国内外、本市、本区形势;总结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重大议题应事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基本一致意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审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区重点地区管委办、区属企业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出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和协调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