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要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全年重点,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细化任务,每月进行检查,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属于区政府已确定的日常工作,根据分工,由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明确由一位副区长牵头,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主动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区政府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二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健全行政审批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快实现对审批事项办理的全面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执行监督体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区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和各阶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确保决策的有效执行和决策的完善优化。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和社会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区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切实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周四党政领导信访接待工作的意见》(普委办〔2007〕33号)接待来访群众,确保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