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区人大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应事先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政府运行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府要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
行政强制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十八条 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及各部门、各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区政府拟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以及区政府所属部门拟对外签订的涉及区政府权利义务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起草部门须严格进行合法性、权利义务约定等方面的审核,并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