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要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产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努力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管理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持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正。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培育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要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民主,使决策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要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