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普府〔2012〕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3月6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创新求突破、提升促发展,努力建设上海西部新兴商贸科技区,扎实推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坚决维护区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区委的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接受区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重视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支持人民团体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和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