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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普府〔2012〕54号)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全面落实《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法律顾问团是由区政府聘请,为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统称“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负责为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团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组成,包括律师、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系统等具有法律专长的人员。

  三、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统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团设团长一名,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副团长四名,由区法制办和区司法局选派副职领导各一名、律师二名担任。

  五、区司法局与区法制办共同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区司法局负责从执业律师、公证员中择优推荐,区法制办负责邀请其他法律专家。确定法律顾问聘用人选后,报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并颁发聘书。

  六、法律顾问聘期为五年,期满可连续聘任,聘期内需要调整的,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七、法律顾问团的主要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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