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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3.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厂定期巡查制度,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渔船修造厂的监管,对未取得资质制造、改造、修理渔船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拆解,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拆解。

  (三)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开展海上编队执法。

  1.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一律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凡擅自放行的,上级渔业执法机构有权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做出处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和渔政船进行通报。渔业执法机构在对违规渔船查处时,须对违规渔船船员的持证情况和安全设备的配备情况一并做出检查处理。

  2.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全市海上执法力量,打破区域管理界限,开展海上联合检查。对违规问题突出、暴力抗法问题严重、有可能出现规模性违规行为的地方,要集中力量突击治理。

  (四)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查,强化对非休渔渔船的监管。

  1.各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市场检查小组,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2.对主作业类型为钓具和8月1日12时后作业的刺网渔船,要加强渔具渔法检查,防止个别渔船夹带休渔渔具出海生产,扰乱伏休秩序。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因伏休违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未在规定港口停港或擅自转港未按期整改的、暴力抗拒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要在全市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三年内涉外入渔资格,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

  各市区、开发区对查处的违规渔船一律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档次内处罚标准的最高限处罚。凡擅自降低标准的,上级渔业执法机构有权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做出处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和渔政船进行通报。

  (七)严格涉外渔船管理制度。

  凡未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有渔船不得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或公海海域生产。对伏休期间赴朝作业渔船及赴北太等地作业的远洋渔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远洋渔业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其所在地渔政机构要立即召回,并交由省级渔业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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