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应休渔渔船6月1日12时前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其中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港口。因辖区无港口或港口容纳不下等原因无法在船籍港停靠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港口内协调停靠,并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在6月1日12时前不按规定回船籍港停靠的,一律扣减当年度30%燃油补贴;6月15日12时前不按规定返回船籍港停靠的,一律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2.各市区、开发区要积极推行海洋伏季休渔网格化管理,对应休渔渔船进行划片包干,落实到每个责任人。要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到实处。
3.休渔开始后,各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现场逐艘落实渔船(含渔业辅助船)停泊位置,填写《2012年山东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于6月4日前以书面和电子表格形式报市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E-mail: whyzzd@sina.com)。对因制造、更新改造、跨县购置渔船已核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且渔船已建造或更新改造完毕,应由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的渔政机构分类填写《2012年山东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单独上报。
(二)严格执行渔船转港审批制度,强化陆地监管。
1.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维修仅限在本县域范围内,确需跨县域维修的,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政执法机构派员跟船送修。坞修渔船所有人应提供船舶维修合同,经当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日报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停泊点。坞修完毕后,重新开具转港证明,返回原停泊点停靠。转港期间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设备。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停泊地点的,扣减当年度50%燃油补贴。三日内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度燃油补贴。
2.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调度全市陆地检查工作。各市区、开发区要组织渔政、渔监、船检、工商管理、公安边防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辖区内的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巡回检查。利用射频识别(RFID)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渔船的动态管控。对经排查未在港或射频标签失效渔船应立即调查处理。对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及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依法查处。要结合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渔船标识、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出的“三无”、套牌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违规渔船,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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