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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综合治理的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20日)。各地结合实际,成立燃气安全综合治理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本地、本企业的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21日-9月30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分阶段、有重点、有目标地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燃气企业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

  (三)督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县(市)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一次重点督查,并通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全面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州)、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重点企业,认真开展排查治理工作。要督促指导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以本次综合治理为契机,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

  (二)加强指导,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各地要督促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把综合治理纳入到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当中,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加强与安全监督、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共同抓好综合治理工作。

  (三)落实责任,严防监督检查走过场。各地要认真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活动,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要在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抽查检查企业的数量或比例,以及必查企业的名单,确保覆盖面。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跟踪督办,及时消除隐患。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地分别于2012年7月20日与9月30日前将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电子版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 人:王江河

  联系电话:0432-82752606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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