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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城〔2012〕1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治理的目标

  通过综合治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乡规划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省全面落实《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加强燃气工程建设审查、审批、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的管理,规范燃气市场和生产、经营行为,遏制违法经营势头,强化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保证合法经营、安全供应,促进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综合治理的重点

  (一)核查燃气企业证、照。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书》进行审核,督促证、照不全或证、照不符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申办有关证、照;对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企业,要立即予以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燃气企业予以取缔;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及有关证、照且继续经营的燃气企业,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重点研究解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挂牌督办的问题(见附件),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7月底前形成处理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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