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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地下空间从业人员,应经有关管理部门的职业教育培训;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等制度。落实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管理规定;
  (四)使用单位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六)保证防护密闭门、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应急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设备间里堆放杂物;
  (八)使用已分摊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九)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所属单位和使用人应当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十)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时,使用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工程。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标准:
  (一)录像厅、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五)鼓励商(市)场等人员流量大的经营单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容纳人员数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要有紧急疏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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