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三、筹资筹劳标准
(六)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100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承担,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劳动力每年10个标准工日(8小时为一个标准工日)。对于筹资筹劳的具体分摊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民主讨论决定。
四、筹资筹劳的程序
(七)提出事项。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八)组织动员。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九)形成方案。经过广泛宣传和动员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会上对筹资筹劳事项进行讨论、协商。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本村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签字。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
(十)方案审批。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在7天内将筹资筹劳的决定报镇经管站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备案。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十一)公布方案。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将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镇经管站负责在《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五、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筹资筹劳方案时,镇政府应派2名以上人员到会监督,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会议的合法性,并对会议参加人数、通过事项、表决结果进行记录,经参加会议人员对表决意见签字后,存档备查。监督人员不得干预正常的会议内容和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