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1〕2049号)
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改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对急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服务水平,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9800万元继续支持我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发改投资〔2011〕1975号)要求,现将河北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2011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请各地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设备配置,以满足急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治疗需要。
二、各级政府要统筹财力,优先安排并打足资金,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筹集配套资金,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快资金拨付。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效率,确保项目工程进度。
四、为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各地在加强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照中央医改文件精神,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精神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培养,落实机构运行经费。
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要加强项目建设工程中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切实落实项目建设地方投资,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不得随意拍卖、置换或用于其他用途。
六、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卫生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请各地按要求及时向我委、卫生厅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