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南宁市教育局。
三、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四、接收项目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五、接收方式和接收时间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时间:2004年12月。
附件2:
关于接收审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项目的工作方案
为做好自治区确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扩权强县下放方案等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的接收工作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南宁市教育局。
三、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