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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以需定建,轮候保障。市、县区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制定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1.开展需求申报。按照市、县区政府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各类产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2.组织审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企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应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完成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一并送当地房管部门。房管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后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送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复核。3.完善统计建档。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统一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和住房保障管理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造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文档。4.制定建设规划。市、县区政府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逐年分步解决、定期轮候的原则,组织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5.定点登记需求。市、县区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应在政府网站上公示。6.实行轮候保障。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按申请时间先后实行轮候分配。在同等条件下,现役和退役军人、残疾人、引进人才优先轮候。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加强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动态监管,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已租住公租房的应自收到取消保障资格10日内退出租住的公租房。
  (六)创新建设模式。1.政府投资建设。即由市、县区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对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区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各类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等模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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