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三违四抢”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严厉打击“三违四抢”(即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抢搭、抢建、抢挖、抢种)行为,改善城市环境,确保城市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推动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三违四抢”大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违四抢”行为是指未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林业、农业、水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买卖土地,破坏耕地、林地,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和建成区内抢搭、抢建、抢挖、抢种,以及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经营、种植等行为。
二、“三违四抢”打击范围:市中心城区(包括源城区,东源县仙塘镇、新港镇和紫金县临江镇、古竹镇的城镇集中建成区),东源县义合镇,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各县县城规划区(包括流经县城河段);东江、新丰江市区河段范围。
三、“三违四抢”行为人必须积极主动自行清理违法用地,在规定期限内(以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发出的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为准)自行拆除、清理违反规划或影响城市景观的违法建筑和河道障碍。超过规定期限未自行拆除、清理的,由所在县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清理。
四、“三违四抢”行为人必须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如干扰、破坏、阻挠查处工作或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