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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资金来源
  各县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所需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
  五、工作组织
  市建立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县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加强对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六、实施步骤
  (一)摸查核对阶段(2012年3月30日之前)。按照粤府办〔2011〕74号文件要求,各县区政府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进行清理统计,逐个单位、逐项债务进行分析填报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逐项进行核实、锁定,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市有关部门对上述债务情况进行复核,并予以分类管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汇总书面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清理化解阶段(2012年3月31日至2012年9月15日)。
  2012年3月31日至4月20日,市有关部门根据省的指导意见,将经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剥离,转交县区政府。
  2012年4月21日至9月15日,由各县区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9月16日至10月30日)。市联席会议统一对各地债务化解情况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定推进债务化解工作。市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作用,精心组织实施。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债务化解与医改其它工作的衔接,加强向省医改办公室的沟通汇报。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审计监督等工作。各县区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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