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册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按规定整改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条和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
5.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及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及报送材料时间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于3月31日前进行自检,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经事务所负责人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于4月2日前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事务所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