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公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册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按规定整改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

  5.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及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及报送材料时间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于3月31日前进行自检,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经事务所负责人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于4月2日前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事务所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