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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监管,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能力,促进注税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3月6日至4月30日止,年检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及批准成立的事务所。

  三、年检内容

  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资格、执业质量、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的;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的;

  (3)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复核不规范的;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报告不规范的;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的;

  (6)未获取充分证据支持鉴证结论的;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的;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

  (二)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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