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等。
④需要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2)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灾区政府可按规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6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4)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①凡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洪涝灾情和旱情的,应送水利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地震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疫情的,应送卫生部门审核;涉及环境污染的灾害,应送环保部门审核,涉及气象灾害天气预警预报的,应送气象部门审核;涉及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应送林业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②公开发布的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执行。要在第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小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对重大灾情需组织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③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发布。
(5)涉及国外、境外信息发布。
接受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分别由市外侨办、市台办统一归口管理,做好联络、接待和服务工作,采访业务及新闻管理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6)地方信息发布。
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灾区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5.7 其他突发事件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响应等级指标实行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2)市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4)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请拨灾民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请示。
(5)收到省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灾民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实行 《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给《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
(6)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9)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 “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 (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避灾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