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①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速编发 《灾情简报》,报送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②每4小时与灾区市 (州)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开展救灾捐赠。
①每两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4万间以上、0.6万间以下;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0.8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④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0%以上、15%以下。
(3)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Ⅳ级响应:
流程图4(略)
5.4.3 响应措施
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由局级干部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调拨救灾款物。
①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市民政局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
②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市民政局厅、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县(市、区);
③根据灾区需求,迅速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与灾区指挥部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②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③及时编发《灾情简报》,报送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5.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5 应急措施
(1)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交通管制。灾区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经报当地县级政府批准,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灾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待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相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②对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等统一发放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