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民政局有关科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①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请示,并视情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省汇报灾情,请求省政府救灾支持;
②收到省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县(市、区);
③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灾区紧急调拨省级、市级救灾储备物资,交通部门迅速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④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收到灾情报告后,迅速编发《灾情简报》,报送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②每2小时与灾区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③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6)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7)随时落实市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6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③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④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6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5%以上、20%以下。
(3)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4万间以上、0.8万间以下。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 “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Ⅲ级响应。
流程图3(略)
5.3.3 响应措施
由副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局级干部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调拨救灾款物。
①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请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况赴省汇报灾情,请求省政府救灾支持;
②根据灾区应急需求,市民政局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
③收到省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县 (市、区);
④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灾区调拨省级、市级救灾储备物资,交通部门迅速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