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8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4万间以上。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请示,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省汇报灾情,请求省政府救灾支持。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收到灾情报告后迅速编发《灾情简报》,报送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②随时与受灾县(市、区)保持通信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③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市民政局及时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①由局级干部带队组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灾核灾,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②在收到省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县 (市、区);
③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灾区调拨省级、市级救灾储备物资,交通部门迅速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④具体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⑤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
5.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②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③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4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④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0%以上、25%以下。
(3)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8万间以上、4万间以下。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 “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
流程图2(略)
5.2.3 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局级干部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