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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4.2.1 信息报告
  信息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一)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失踪人口、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
  (二)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伤病救助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三)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己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助款数量、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数量、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助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量、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 信息报告时限
  (一)灾情初报。县 (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对于造成死亡 (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二级指挥部办公室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每日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告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0时之前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三)灾情核报。县级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县 (市、区)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 (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3 灾情核定
  (一)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二)专家小组评估。民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4 建立灾情台账
  县级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5 应急处置


  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县、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级、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根据响应等级,及时启动相应预案。

  5.1 I级响应
  5.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50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0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50万人以上。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5人以上;
  ②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4万人以上;
  ③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
  ④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0万人以上,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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