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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三)县(市、区)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铁路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一)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保持联络畅通。
  (二)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二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三)以市民政局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3.5 人力资源准备
  (一)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 (街道)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对医疗、电力、通信、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公众防灾避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各方面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四)培育、发展各类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一)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在全市现有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安全防范和防灾减灾意识。
  (二)市每年组织1次县 (市、区)及乡 (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及各类应急队伍的培训。
  (三)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一)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汛旱情预警、地震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警、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生物灾害预警等信息,应及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通报。
  (三)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按程序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4.2 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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