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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11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十政办发〔2006〕57号)即行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十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4.2 信息管理
  5 应急处置
  5.1 I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应急措施
  5.6 信息发布
  5.7 其他突发事件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2 恢复重建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应急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低温冰冻、雷电、高温、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2)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3)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技应对社会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增设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2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指挥机构
  成立十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与市减灾委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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