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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6.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传、地震、科技、教育、住建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按照预案要求,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
  6.11 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市外侨办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
  市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活动。在上级红十字会的协助下,可以接受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救助款物。
  6.12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十堰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十堰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人员,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6.13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工作需要,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经费。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向国家、省相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调度、拨付及使用监督;市民政局负责救灾款和物资的分配与发放。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着财产损失的地震。
  市内发生有感地震但又未达到地震响应级别时,市地震局视震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迅速向震区政府和地震部门了解震灾信息,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震区政府和地震部门。必要时,派出地震应急工作队或专家赴震区开展宏观调查、流动监测等工作,指导、协助震区政府和地震部门做好应急与宣传工作。市地震局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当地政府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做好宣传工作。
  市地震局视情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与稳定工作。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报告市政府。
  7.4 应对毗邻震灾
  十堰市邻界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市地震局及时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视情况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建议。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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