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对在地震中伤亡的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当地政府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当地政府安排,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及装备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市、县地震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要配备用于地震应急救援的专业仪器设备以及工程抢险的应急车辆、现场流动通信等装备,并建立仪器设备、工程抢险装备等资源数据库。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6.2 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调配救助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市商务局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粮食局保障灾区所需粮食的调运和供给。
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所属部门和单位要组建后勤保障队伍,为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工作后勤保障服务。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保障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紧急调用。
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灾区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以及受伤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铁路、民航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港口、空港和有关场所或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5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十堰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类现场应急队伍应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备,电信运营企业要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7 基础设施抢险与恢复
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交通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功能,维持正常运转。
市电力公司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8 应急避难场所
市及各县(市)要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建筑物地震现场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