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应急教授队伍要服从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教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人员、技术、设备等支援;在救援行动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应急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配台;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 安全防护
灾区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必要的警戒和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依据其职能给予支持和配合。
4.7 次生灾害防御
省、市地震局共同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流动监测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各观测项目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可能受损的高大或重要建筑物、水库、堤坝、桥梁、隧道、电力、给排水、燃气热力等要害设施进行检测和安全鉴定工作,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目标或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视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解除危险,防止灾害发生或扩展。
市经信委、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部门应全力配合,迅速采取措施,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对可能产生的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危险源进行调查、检测,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消除危害。
市公安局指导、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易燃、易爆、危化品,防止火灾发生。
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防范和处置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
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发生地震灾害后,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灾区的县(市)政府组织和动员本辖区力量,对灾区提供紧急援助;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4.9 调查评估
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灾害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队伍,在震区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宏观异常核实、调查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确定地震社会影响、地震地质灾害程度以及发震构造等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省政府和灾区人民政府。
4.10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核实震情、灾情,按照《十堰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治疗,遇难人员得到妥善赴置;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等。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的机构宣布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1)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灾民;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开展疾病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