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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4.3 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级别,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当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时,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当地震灾害较轻,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由原实施机关决定、宣布。
  4.3.1 I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与协调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指导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协助开展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灾区政府和地震部门,提出地震应急工作建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派出各类地震现场工作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助我省地震应急等工作。
  调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总队,协调省军区和武警湖北总队派出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支援;组成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现场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2)省地震局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助开展本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县(市)地震部门以及我省各级地震专业队伍开展地震现场应急等工作。
  (3)市政府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情况。
  (4)县(市)政府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和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工作。同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
  4.3.2 Ⅱ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指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协助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灾区政府和地震部门,提出地震应急工作建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派出各类地震现场工作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视情请求国务院支援,请中国地震局指导、协助我省地震应急工作。
  必要时,调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总队,协调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派出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支援;组成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现场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视情派出慰问团。
  (2)省地震局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助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县(市)地震部门以及我省各级地震专业队伍开展地震现场应急等工作。迅速组织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成立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各级地震专业队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及时报告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情况。灾情严重或力量有限时,省地震局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中国地震局请求调遣应急救援队伍增援。
  (3)市政府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避险疏散,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最新灾情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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