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震局负责汇集地震及前兆观测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负责数据管理、数据处理和地震速报工作;负责开展地震及前兆监测、地震地质考察、震害调查;为地震应急指挥决策与预警系统提供地震应急相关数据、通信信道保障和必要的技术支撑。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地震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6.0级以上地震)、二级(5.5级至5.9级地震)、三级(5.0级至5.4级地震)、四级(4.0级至4.9级地震),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地震预报由省地震局提出预测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结合十堰市地震活动情况,将地震灾害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内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可能遭受地震烈度Ⅷ度以上的破坏;可能造成100人以上死亡;达到上述条件之一,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市内发生5.5-5.9级的地震;可能遭受地震烈度Ⅶ一Ⅷ度的破坏;可能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达到上述条件之一,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市内发生5.0-5.4级的地震;可能遭受地震烈度Ⅵ一Ⅶ度的破坏;可能造成数人死亡;达到上述条件之一,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市内发生4.0- 4.9级的地震;可能遭受地震烈度Ⅴ-Ⅵ度的破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达到上述条件之一,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2 信息报告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十堰市内及邻区发生4. O级以上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市地震局及时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震区政府和地震部门;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地震趋势分析会商初步意见 。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市或县(市)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通过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随时续报。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震区后,迅速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传送至市地震局,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和震区地震部门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告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水利、建设、国土资源、教育、卫生、环保、通信、交通、铁路、民航、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同级地震部门。
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灾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问内报送市政府,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侨办、市台办并抄送市地震局。市外侨办、市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地震局和有关县(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视情组织后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