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环保、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应急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基本稳定或缓解,可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查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十堰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监测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磨练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市政府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十堰市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筹措及使用方案》(十政办发〔2004〕115号)和《十堰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县(市、区)政府必须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7.2 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