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部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政府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环保、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组成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在上级指挥部的决策指导下,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调集市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部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环保、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组成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调集市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出现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地质灾害情况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由省政府统一指挥,或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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