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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4.2 预防与预警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4.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后,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当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4.2.3 加强防灾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制定以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防灾预案,并将“防灾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群众手中。

5 应急处置

  5.1 灾害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必须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核实情况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属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地质灾害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属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市、区)和市政府,属较大地质灾害的可直接报告省指挥部。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所在地的县、乡政府、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应立即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现场警戒、人员撤离、应急工程排险等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3 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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