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4 应急总结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不断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7 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人力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2 财力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对于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7.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7.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7.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表彰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